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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ony看世界

    這個問題太大,一句兩句話說不清楚的。簡單來說就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都是條條框框的比較容易參照,案例法則有較濃重的地域區別,照搬肯定不行。

  • 2 # paopao1985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五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也有的法學家分資本主義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

    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應該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已不存在。

    大陸法系主要是以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德國、法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國家。主要是以成文的法規作為準則。

    英美法系又稱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包括英國殖民地國家在內的廣大國家。主要是以判例為準則,遵循先例,法官權力很大。

    其實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和大陸法系應該都屬於“成文法”。

    大陸法系的成文法之所以易於移植,主要原因我認為有兩點:

    一是成文法可操作性強。一般來說,只要國傢俱有穩定、統一的證券,國家就可以制定法律規範,使法律具有統一性和廣泛適用性。而判例法依賴於法官的實踐,案例的積累需要很長時間。只有大量的實踐積累,才能形成較為完備、能夠覆蓋所有法律關係的判例法。這也是為什麼判例法國家同樣需要成文法作為補充的原因。新興國家成立時間短,法律歷史積澱如果不夠,是無法形成全面完善的“判例庫”的。

    二是判例法對裁判制定者的要求較高。成文法的制定者是國家立法機構,可以集中由某一批專業人員進行制定。但判例法依賴於法官,所有判例都將成為今後的審判準則,因此對法官的要求很高。新興國家很難在全國各地所有的法庭都找到素質這麼高的法官。所以成文法當然是最易於操作的。

    不管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法律的移植都要結合國情,不能完全照搬照抄。

    而且“製法易,法治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才是法律能夠真正得到尊重,得到落實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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