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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奇點創業課堂

    你這麼想只能說明你是不懂公司法的。企業的決策從來就不是按人數來決定的。而是按照股份或者股權比例多少來決定的。首先侵害股東利益是法律不允許的,道德上也說不過去。實在不行可以讓他退出。不建議你非得做那種損人利己的事,有合理合法的方法,但不能教你。

    另外,如果只是幾個人合夥做個小生意,你們商量好就可以,但必須在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或者他自願主動放棄參與決策。一般這些事現實中也多有發生,雖然不合法,但還是有人這麼幹。

    如果是合夥開公司,則公司得有三會一層的基本治理架構,在股東會層面上,一般是不可以決定公司經營管理事項的具體決策的。如果是董事會決定,那麼董事會是按人數投票決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是董事會人數設定是不會設定4人的,基本上是單數。可以決定公司發展的很多事情了。但是侵害股東利益的事情是隻有股東會才能商討的。

    監事會一般只有建議權,沒有實質的決策權。

    管理層具體決定公司發展的各項事務,但無權決定股東利益分配。

    綜上,你所說的針對單個股東不利的行為理論上是可以實現的。實際上很難實現,要麼他反告你們,會有很大損失,嚴重的你要蹲大獄。要麼私底下找茬,也不是好辦的事。還是和平商討吧,別出格了得不償失。

  • 2 # 大咖天下說

    感謝悟空問答邀請。四個人合夥,是均佔25%的股份嗎?,在合夥之前你們有沒有合夥協議,有沒有明確合夥人各自的責任,有沒有講合夥決定權交於某個人。如果這些都沒有,在法律上,51%有控股權利,67%有絕對控股權利,公司在召集股東大會時,缺席的股東如果沒有他人替代出席,或者沒有明確態度表達的話。算自願放棄表決權。另:三人的股權往往大於這個人,所在在法律的角度下,是能決定公司的任何事務。在股東會決議時,出現分歧,應採取多數服從少數選擇。在董事會決議出現分歧時,應聽取執行董事的意見。兩者有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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