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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409039671879

    國際法多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國家是基本主體,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非政府組織、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體。

    國際法主體的範圍:

    1.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家被認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至今國家仍然是國際社會最主要和基本的構成單位,也是國際法最主要的主體。國家也被稱為原始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當代國際法是以規範國家關係作為主要物件的。

    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際組織主要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二戰”以後,國際組織大量的出現和其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是在殖民地民族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作為其未來民族國家的過渡性實體,參與某些國際關係,從而被國際社會接受為國際法的主體。

    4.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這是一個存在爭論的問題,典型的觀點有三種:第一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唯一主體;第二種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之一;第三種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現在大多數學者持後兩種觀點。

    5.當代國際社會的活動日趨緊密和複雜,而在國際社會行為者也日趨多樣性和多層次。除了上述傳統的國際法主體作為行為者以外,還有非政府國際組織和個人等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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