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時候,有個老闆僱傭了我,然後有人到他那邊存錢,當時在借貸合同上的收款人是我,然後蓋的公司的章,老闆不在的時候,老闆讓我我籤的老闆的名字,現在那個老闆跑路了,存錢的人把我告到經偵大隊了,請問,這個錢會讓我還嗎?我給那個老闆打電話,他承認錢是他拿走了,我只是收錢了,但不承認我們的僱傭關係,承認他開的那個公司是辦信用卡的,不是放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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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堅持75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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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看起來有很明顯的“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存款”的嫌疑。
但是,題主的表述不明,“存錢”、“借貸合同”,有些不太清楚。
1、“借貸”?
如果當時簽署的是借款合同,借款主體是誰(老闆名下的公司?)?
題主提到的“收款人”是經辦人?還是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是借款合同約定的第三方?這些問題還是需要明確才行。
如果借款人是“老闆”或者老闆名下的公司(公司蓋章?),題主只是作為經辦人,但因為“老闆”沒有簽署合同,而是由題主代簽名,那麼說明合同存在一定的瑕疵。
2、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存款?
如果該“老闆”所謂的“借款”是針對社會上不特定的群體進行,而且其行為已經構成法律上的“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為,那麼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而題主在這個過程中,客觀上充當了“輔助”的作用,也將會被進行處罰(處罰物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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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99烈火
現在的民間借貸變味了,恰恰有些人正是利用國家規定的不超36%的利息而大肆盤剝。請問學過金融或經濟專業的,現在有多少行業純利潤會達到36%?如果正常情況下企業經營是用不起的,那麼只要是長期用這麼高利息的企業必死無疑。個人不是遭遇天災病業哪個敢用?放高利貸就是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專門搞雪中送炭式的雪上加霜,榨乾後再訴再搞成失信被執行人,缺德程度,不亞於綠林強盜,但這種人是合法強盜,法院保護,還能象婊子一樣指責良家婦女不貞,太可笑,太可悲,太無奈。
我認為民間借貸就是一種敲詐勒索,透過欺騙隱瞞獲不義之財。由此產生的惡果眾所周知。社會的不安定、家庭的支離破碎……這些新聞報道經常都看到。以致後來滋生的黑惡腐敗現象都與這些個公司或組織有很大關係,國家應該出重拳整治了。本著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負責,政府部門要對這些民間借貸堅決取締、嚴厲打擊、徹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