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患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幾年來醫患糾紛訴訟逐漸增多,隨之而來也出現一批專門代理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這類律師通常以自己有醫學相關文憑而自詡具有醫學背景,因此很多患者天真的認為這些律師精通醫學,一定可以幫助自己維護權利。殊不知所謂醫學背景和真正的臨床醫療之間其實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某些有醫學背景的律師未必會對患者有更多幫助,甚至制定辯護策略失誤,造成患者家屬並未得損害賠償。
案情介紹:患者在某醫院因肺癌行肺葉切除術,3年後複查時發對側肺有一個小結節,醫院認為可能是癌症,再次實施肺葉部分切除。術後患者即出現呼吸困難,經治療無效死亡。隨後,患者家屬向法院起訴,提出醫療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中的代理律師就是一個有醫學相關文憑但沒有真正從事過臨床醫療工作的律師。訴訟中患者方面提出醫生存在兩方面過錯:1、手術缺乏手術指證2、搶救診療過程有錯誤。
這兩個觀點本身正確,但是讓我們看看這個醫療律師代理意見:
1、對於手術缺乏手術指證,該律師提出的證據是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這種證據在司法鑑定和審判中,證明力時很弱的,因為臨床醫學是科學,允許不同學術意見,因此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都只是一種學術意見,並不具有權威性。而對於其實對於肺小結節的手術指證,目前有兩份權威的診療規範性檔案:中華醫學會的《肺部結節診治中國專家共識》和美國NCCN的《NCCN臨床實踐指南:非小細胞肺癌》,如果在鑑定和訴訟中提供這兩份檔案,證明力要大得多。
2、對於診療過程中的過程問題,該律師提出的意見是患者發生呼吸困難的原因是手術切除引起肺功能減少,因此醫院對呼吸困難的治療是錯誤的。其實患者第二次手術實施的是肺葉區域性切除,對肺功能的影響極其有限,根本不會引起嚴重的呼吸困難,以此來作為醫方有過錯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實際上醫方的過錯是:1、沒有查明呼吸困難的真正病因,延誤治療。2、搶救過程中用藥錯誤,導致患者死亡。
本來這個案件,醫方負有很大責任的,但因代理律師缺乏臨床經驗,患者家屬實際僅僅獲得很少賠償,令人嘆息不已。
隨著患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幾年來醫患糾紛訴訟逐漸增多,隨之而來也出現一批專門代理醫療糾紛的專業律師,這類律師通常以自己有醫學相關文憑而自詡具有醫學背景,因此很多患者天真的認為這些律師精通醫學,一定可以幫助自己維護權利。殊不知所謂醫學背景和真正的臨床醫療之間其實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某些有醫學背景的律師未必會對患者有更多幫助,甚至制定辯護策略失誤,造成患者家屬並未得損害賠償。
案情介紹:患者在某醫院因肺癌行肺葉切除術,3年後複查時發對側肺有一個小結節,醫院認為可能是癌症,再次實施肺葉部分切除。術後患者即出現呼吸困難,經治療無效死亡。隨後,患者家屬向法院起訴,提出醫療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中的代理律師就是一個有醫學相關文憑但沒有真正從事過臨床醫療工作的律師。訴訟中患者方面提出醫生存在兩方面過錯:1、手術缺乏手術指證2、搶救診療過程有錯誤。
這兩個觀點本身正確,但是讓我們看看這個醫療律師代理意見:
1、對於手術缺乏手術指證,該律師提出的證據是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這種證據在司法鑑定和審判中,證明力時很弱的,因為臨床醫學是科學,允許不同學術意見,因此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醫生的個人意見都只是一種學術意見,並不具有權威性。而對於其實對於肺小結節的手術指證,目前有兩份權威的診療規範性檔案:中華醫學會的《肺部結節診治中國專家共識》和美國NCCN的《NCCN臨床實踐指南:非小細胞肺癌》,如果在鑑定和訴訟中提供這兩份檔案,證明力要大得多。
2、對於診療過程中的過程問題,該律師提出的意見是患者發生呼吸困難的原因是手術切除引起肺功能減少,因此醫院對呼吸困難的治療是錯誤的。其實患者第二次手術實施的是肺葉區域性切除,對肺功能的影響極其有限,根本不會引起嚴重的呼吸困難,以此來作為醫方有過錯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實際上醫方的過錯是:1、沒有查明呼吸困難的真正病因,延誤治療。2、搶救過程中用藥錯誤,導致患者死亡。
本來這個案件,醫方負有很大責任的,但因代理律師缺乏臨床經驗,患者家屬實際僅僅獲得很少賠償,令人嘆息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