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解除的,用人單位依法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如果勞動者以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辭職通知的同時提出或者辦理辭職手續時提出。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定要在辭職通知書說明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否則經濟賠償金請求不被支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應當慎重擬定辭職通知書,寫明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勞動報酬等,最好透過郵政快遞送達單位,如果單位或人事部門有公開專用電子郵箱的,也可以傳送電子郵件。
二、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辦理辭職手續或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建議勞動者不辦理辭退手續,可申請勞動仲裁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解除的,用人單位依法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如果勞動者以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辭職通知的同時提出或者辦理辭職手續時提出。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一定要在辭職通知書說明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否則經濟賠償金請求不被支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應當慎重擬定辭職通知書,寫明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勞動報酬等,最好透過郵政快遞送達單位,如果單位或人事部門有公開專用電子郵箱的,也可以傳送電子郵件。
二、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辦理辭職手續或申請勞動仲裁時提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建議勞動者不辦理辭退手續,可申請勞動仲裁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