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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光明網訊息,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不到2018年12月31日23點59分59秒,你永遠不會知道2019年最奇葩的事情是什麼,近日,一個6個月大孩子的媽媽在出租屋洗臉時離奇溺亡,事後家屬向房東討說法要求賠償60餘萬元,還聲稱“ 我們農民不懂法”,去找別人鬧事索賠。到底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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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戴尚民律師

    案情回顧:近日,上海市一名女子在洗臉時離奇的溺亡在出租屋的臉盆裡。民警接到報案後,立即趕往案發現場,並進行勘察和鑑定。經過現場勘察和法醫鑑定,警方認為:此案可以排除他殺的可能性。死者家屬對警方的解釋存疑,認為這不可能是真正的死亡原因。於是,死者家屬便前往房東家門口鬧事,並和房東爭執起來,死者家屬認為:既然是死在你出租的房子裡,我們就肯定來找你,你要負賠償責任。而房東則認為:該女子的確是死在自己的出租屋內,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自己願意補償給死者家屬2000元。但是和該女子的死亡沒有任何責任,不應責任和義務賠償。

    在警方組織調解過程中。死者家屬要求房東賠償包括屍檢費、家屬食宿費、死者孩子成年前撫養費等在內的多項費用,共計60萬左右,並要求房東一次性付清。而房東始終堅持自己沒有賠償的義務和責任,自己願意幫忙協助調查,並且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自願拿出2000元進行補償。

    死者家屬,對於房東的說法並不滿意,始終堅信房東有賠償的責任和義務,還稱:我們農民不懂法律,幹嘛要學法律,我們就知道是在你的房子裡出的事情,不找你找誰。

    我的看法

    我認為房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至少不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女子的死亡既非他人故意殺害,亦非他人意外所造成。而是由於自身的身體原因或過失意外而導致。本案中房東和女子之間存在的是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雖然在法律上有要求房屋出租人有義務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且保證房屋的居住安全。若因房子自身存在缺陷導致女子的死亡,房東確實需要承擔責任,但本案並沒有證據表明女子的死亡是房屋的缺陷所造成的,因此,要求房東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實屬無理。

    本案並不屬於中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定事由,因此應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分攤賠償責任,且家屬富有證明房東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家屬一方所說“不懂法”,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如無法證明房東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不能要求房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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