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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客霸霸

    打架不是小孩“過家家”,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如果屬於治安案件,可以調解,也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情節嚴重到犯罪的程度,就沒有調解的餘地了。

    題主問道:為什麼兩人打架可以私下和解,三人打架不能和解?在這裡,我會說,根本原因不是人數問題,而是題主描述的“輕傷二級”這個關鍵詞起了作用!

    雙方打架,只要人身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就成了公訴案件。除了民事賠償方面達成一致外,不存在和解的可能,公安機關會依法立案展開偵查,更不用說撤案了。下一步,嫌疑人就面臨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具體用那種,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要想“大事化小”,爭取最輕的後果,我有如下建議:

    1、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人也打了,氣也出了,情緒就沒必要再“繃著”,該是擺出低姿態的時候了。對方如果需要住院,那就提點水果去看看,順便把醫藥費交了,讓對方“消消火”。

    2、積極配合公安偵查。不能以為硬扛不承認就行,這是刑事案件,有的是辦法讓你承認。再說又不是在打鬼子時代,沒必要死咬著不承認,向公安機關顯示你“骨頭硬”。民警也是人,有個好的認罪態度,會爭取到民警的“原則內照顧”。

    3、如果被取保,自覺做到公安和檢察機關隨叫隨到,離開居住地主動請假,保證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爭取最終不起訴或者判緩刑。如果一次傳訊不到,會受到警告,兩次可就不慣著你了,強制措施要麼變更成刑事拘留,要麼逮捕!

    從題主給出的資訊看,題主遇到的問題屬於偶發,說明題主並不是經常惹是生非之人,傷害他人也是因為一時激情,這方面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處理能力都比較弱,就把這次事件當成教訓吧。

    人在世上走,不能示弱,但在法律面前,可不能逞強!既然犯了罪,就要想辦法把“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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