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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花樣滑冰或者某些獨創的運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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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山水意影像

    曾經有幸參與過一些賽事活動的圖文報道,可以把賽事中所產生的版權作品分為三大類:官方授權類,商業類,個人類!這三類在賽事報道中的作品會有相應版權的歸屬,無論那類報道如果沒有經過授權同意的都屬於侵權行為!當然這其中所被拍攝物件是沒有版權的...

  • 2 # 張明君律師

    一般來說,競技體育活動不能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且是對思想、觀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達。

    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是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中的動作組合是否為“獨創”的,由於其並非以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為目標,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同時,對競技體育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是一種方法或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競技體育活動中觀眾有時也能獲得美的享受,比如足球運動員輕盈的盤帶和巧妙的過人、籃球運動員泰山壓頂般的大力扣籃和跳水運動員的身體在空中翻滾而劃出的美妙弧線,但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體力量和競技技巧過程中附帶產生的,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著作權法並不能予以保護。

    從另一個角度看,將競技體育活動作為作品保護,意味著競技運動的首創者有權阻止競爭者使用實質性相似的動作,這會嚴重影響競技體育的發展。即使對於最接近創作的活動——花樣滑冰、體操而言,如果參賽者設計並作出優美而高難度的特技動作就能獲得版權保護,將不可避免地影響未來的比賽競爭。

    當然,並非所有的比賽活動都不能構成作品,某些對思想情感的具有美感的外在表達活動雖然也納入了比賽活動,但只要其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仍然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如果某人獨立地設計出了一套舞蹈動作,即使這套舞蹈動作是在舞蹈比賽中被首次表演的,仍然構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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