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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請問: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子女(獨生子女)在世,其它第一順序繼承人都不在世了(被繼承人夫妻兩人的雙方父母都已經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三十多年前去世了),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理解為只有在世的子女可以繼承,其它第二順序繼承人都不參與繼承?也就是說那些叔叔姑姑舅舅姨等都沒有權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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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按律說

    題主說的是對的,按照中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要還有人在,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權利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這條確立了順位繼承製度。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血緣關係最近的直系親屬。第一順序繼承人都已離世或者放棄繼承的,才能輪到第二順位繼承人。

    像題主所說的情況,子女此時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平分應繼承的遺產。叔伯大爺姑舅沒有權利染指遺產。

  • 2 # 扈荼

    您好,根據繼承法第十條可知,公民身亡後,其配偶,子女,父母優先繼承。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全部死亡,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享有繼承權。有幾個特例需要提出來,當只有父母健在,而且年老。第二順序繼承人行使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可獲得暫管權,但不能使用老人繼承的財產。老人可指定去世後的財產安排。當僅有年幼子女在世,第二繼承人行使對年幼子女的撫養權,可獲得暫管權,但不能使用子女繼承的遺產。子女成長後可要求獲得遺產的支配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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