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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祖國風光8

    這事說了幾年了,又有何用。我認為法定物業簡直跟現實物業根本就是兩回事。有人說現階段物業就是開發商專案後期的收費站。還是很形象

  • 2 # 西安樓觀

    物業向業主收取停車費有法律依據嗎

    “物業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需要考察停車費的性質。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張徐寧說,根據物權法第73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物權法,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佔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而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合同法及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第365條及第366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而《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陶陽則認為,小區物業可以收取停車費。物業收取的停車費性質是保管費,業主擁有所有權和物業收取保管費並不矛盾。因此,總體而言,物業收取停車費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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