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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帥26865358

    期限不超過二十天,超過二十天的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批准,最長不超過六十天。對車輛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然不領取車輛的,公告三個月不領取車輛的,對扣的車輛依法處理。

  • 2 # 開啟車窗看景色

    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時間沒有一樣的,五花八門,多長時間的都有。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扣車是有法定期限的,不是說扣幾天就扣幾天,這個還應以法律規定來確定,警察違反扣車時間,當事人有權向其上一級主管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17)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扣留期限是這樣規定的。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車輛。也就是說,被扣留的車輛不能超過65天。如果不經過重複鑑定的話,一般車輛扣留時間不超過三十天,如果沒有人員傷亡,只是車輛相撞事故可能會更快一些。《處理規定》只對處理最長時間有規定,對最短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只要當事人拿到事故鑑定,也會同時放行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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