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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劉保金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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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減本
這裡我稱之為“借條有效”,但不一定能指向指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
給予款項的原因有很多,貨款、借款、還款、工資等等。而借條的作用在於證明對方給予你款項是用於「出借」。
在借款人履行歸還欠款的義務時,借條沒什麼大作用。還錢,然後撕借條。
如果不還欠款,那麼借條便可以作為索要逾期借款或庭審證據使用。
既然借條的主要作用是證明「A拿B的款項是借款」,那麼在款項、B都能與現實狀況一致的情況下,A是否實名能不能影響借條的效力?
原則上,不影響。因為「A拿B的款項是借款」這個事實一查便清楚。
但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存在著大量且複雜的款項來往,這個借條指向的A到底是誰,就需要查明瞭。
不過,總而言之,借條有效。別扔了。
還不懂的借條平臺是什麼意思?暫時理解為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借條。
出借人就是把錢借出去的人即債權人,不是實名的不違法,法律沒有禁止。一般沒有如此傻逼之人,不實名知會對自己主張權力的時候產生麻煩,對自己沒有好處。一旦債務人承認欠款,但否認欠(不實名出借人)你款,那麼該出借人就要費力證明該不實名的名字是出借人自己,一旦證據不足,法庭不承認是同一人,那麼債務人就只欠空氣(虛無的)欠款了。
出借人不實名不違法,但是出借人到法庭上主張權力的時候,一般債務人會否認出借人的資格,因為該否認一旦成立,就不欠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