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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烽火知了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規定,只要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從這一規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罪,有一個“度”,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特殊,法律對其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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