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應從發生情形方面來區分: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舉例: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對手機的佔有,而後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
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佔有)。 舉例:張三將自己的腳踏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腳踏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腳踏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腳踏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腳踏車。
3、 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透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舉例: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
4、現實交付:發生在一般買賣合同中,交易雙方合同成立時完成物權變動。 舉例:張三到超市購買生活用品,在支付價款後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權。
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應從發生情形方面來區分: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舉例: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合同取得了對手機的佔有,而後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議,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議生效時生效。
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佔有)。 舉例:張三將自己的腳踏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腳踏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腳踏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腳踏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腳踏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腳踏車。
3、 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透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舉例:張三出國前想把電視機賣給李四,雙方約定,李四即刻買下張三的電視機,但張三要繼續使用到出國前才把電視機交付給李四。
4、現實交付:發生在一般買賣合同中,交易雙方合同成立時完成物權變動。 舉例:張三到超市購買生活用品,在支付價款後取得生活用品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