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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逗樂郝小松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主要體現在交易過程中、市場競爭過程中,有市場就有競爭,競爭是允許的,但違背誠實信用的競爭是被禁止的,市場主體的所有經營活動都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做廣告宣傳、還是註冊商標。《商標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商標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和承載商品或者服務聲譽的標誌,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對於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近些年來,對於知名商標被“搭便車”“傍名牌”的現象,商標局越來越多地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此類商標不予註冊。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禁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式的設定,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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