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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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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大叔叔
看了一下回答,我覺得我還是有必要回答一下。
其實題主的問題,應該是緩刑期間,又犯新罪,如果並罰如何量刑的問題。
刑法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作出判決,前罪和後罪,依照刑法第69條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前罪和後罪數罪併罰。
下面我們先來說說我的數罪併罰制度,《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前罪是3年,後罪也是3年,兩罪最高刑是3年,總和刑期是6年,也就是說會在3年-6年之間量刑。實踐中具體量刑還要看具體情節。
另外,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是不能再次宣告緩刑了,所以數罪併罰之後會判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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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要看新罪是什麼型別的犯罪,如果是過失犯罪,就會相對輕一些,有可能在四年左右。如果是故意犯罪,有可能在五年至六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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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99857273453
這個問題小孩子都會算,判了三年沒執行而是執行緩刑,由於重新犯罪,又判三年,應該是六年了,如果沒有按六年進行判決,罪犯便宜了三年。能有這種情況嗎?如果有,已經說明犯罪和法官的關係非同一般,稱得上生死之交了。
判三緩四又犯新罪,要撤銷緩刑,將犯罪分子重新收監
執行原來所判的刑罰,同時將新罪所判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合併執行,如果新罪判刑三年,數罪併罰至少要執行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