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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就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他們還是個孩子,本應該處在校園的學堂裡,積極向上的學習,而那些對學習厭倦或者因家庭的因素導致輟學,來到社會尋求自己的謀生手段的孩子,社會很複雜,他們還小,沒有很強的辨別是非的能力,對很多新鮮事物都很好奇,很容易學壞!所有我認為作為企業不應該僱用,而且要勸阻他們回到校園,過他們這個年紀應該做的事!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從原則上來說,招收未滿16週歲的員工即為童工!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但是,也有例外!
比如傳統手工者藝人、世界非文化遺產繼承人等,需要用到16歲以下兒童的,可以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當地工會、當地勞動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可以招用16歲以下人員工作。但必須保證期接受文化教育不受影響、身心健康成長不受影響。不得從事重體力勞動和不得接觸可能影響勞動者健康成長的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等。
同時,招收年滿16週歲而未滿18歲的員工,不得讓其從事重體力勞動;每天、每週工作時均不得超時,不得超負荷、高強度勞動;不得從事危險性較強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