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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 2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中國對“違法建築”和“違章建築”沒有做權威解釋。因此在國家的有關規定性檔案中,有的稱為“違章建築”,有的則稱為“違法建築”。正是稱呼的不同,帶來了執法的混亂,有損法律的嚴肅性,應當以統稱“違法建築”為宜。追根溯源“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前世今生,不難發現在中國“違章建築”的詞彙早於“違法建築”,早在1980年國務院轉批下發的《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通知》就稱其為“違章建築”。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實施的《城鎮個人建築住宅管理辦法》第一次稱其為“違法建築”;但隨著立法的增多,稱為“違法建築”的情形逐漸多於“違章建築”的情形。從總體趨勢來看,中國建築經理了一個從政府通知命令進行調整逐步過渡到利用規範性檔案以致發展到以致發展到利用部門、地方政府規章、行政法規和法律進行管理的立法過程。現階段,如果繼續稱謂“違章建築”會有如下問題:

    其一,“章”如理解為規章、規章制度,則其外延比法的外延更大,不符合司法實際,不能增加人們對生活的可預測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財產安全。

    其二,違章建築之章與違法建築之法在民事主體及行政主體的理解不同,一般會導致人們認為前者的違法成本低於後者——人們通常認為“違章建築”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性檔案的嚴重程度不如違法建築行為那般嚴重。如此認知將在觀念層面不利於違建的增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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