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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26586639065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劃重點: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所以那些說治安案件中沒有正當防衛的警察蜀黍可以歇歇了。

    以上是理論,下面再從實踐角度來談談“治安案件中沒有正當防衛”這一理論的荒謬:

    被毆打至輕微傷以下,都屬於治安案件,如果不允許正當防衛,就意味著你被打得鼻骨線性骨折,眼內框骨折,或者被打斷一根肋骨或者足骨等情況下都不能還手,只能讓對方繼續打。等打到兩根肋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顴骨骨折,或者髕骨骨折的時候,才能構成輕傷二級,才能防衛。當然,前提是你在這種情況下依然有防衛的能力。還必須拿捏準時機和力度,要在捱打的時候對自己的傷情做出準確判斷,在還手的時候注意不能把對方打成輕傷,只能輕微傷以下。

    所以,正當防衛要求你必須熟悉以下內容:

    1.傷情鑑定標準;2.人體各部位構造及名稱。

    同時,你還必須長一雙CT眼,能清楚無誤地看到自己的傷情。

    結合以上你就能知道自己什麼時候能實施防衛了。不過,能實施防衛的時候你至少是輕傷二級了,如果你還有防衛能力,我不得不佩服你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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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堅持說治安案件中沒有正當防衛的,看看這個。這是擺在派出所書櫃子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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