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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年少有為戒了煙

    1、他主佔有指不以據為已有的意思而佔有。不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而對物進行的佔有,為他主佔有。①凡是基於佔有媒介關係佔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佔有均為他主佔有。②若他主佔有人“變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將他主佔有的意思變更為自主佔有的意思,則他主佔有變更為自主佔有。

    根據《物權法》第244條的規定,無權佔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對於權利人因此遭受的損失:①善意的自主佔有人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善意的他主佔有人,因超越假想的佔有權對佔有物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本權佔有與非本權佔有是以是否有權利的實質內容為標準而作的區分,它的意義在於區分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佔有僅是對標的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佔有不是權利,相對佔有而言,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都是本權,且本權並不以物權為限,對物有租賃權,也稱為本權。但是,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不是本權,另外,積極地役權是本權,消極地役權不是本權。  佔有是指對物直接進行掌握控制之事實.相對於佔有而言,民法規定的所有權,各種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於債的關係而對物進行佔有,使用的權利,皆稱本權.對佔有,有人認為是一種單純的事實,也有人認為是一種權利,但佔有無論為權利還是事實,將它於本權加以區別,並在此基礎上在民法物權編中對佔有有作出專門的規定,建立相應的保護佔有的法律制度,對穩定物之顯示佔有關係,維護物之動態安全(交易上的安全),均有重要的意義.  本權是學理上對物權的分類中,將佔有和本權做了比較. 佔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而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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