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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近視眼啊煩

    離婚後,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事項,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離婚協議》,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包括:

    第一、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一個儲蓄存款或者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第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也就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之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如果逾期不履行的,那麼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被扣押的財產交有關的單位進行拍賣或者是變賣。強制需要履行《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履行其義務。

  • 2 # 使用者2873479640058

    女方帶著孩子會很辛苦的,對方也不給生活費,這個協議肯定不籤,如果你簽了還來問怎麼辦,就沒有意義了。首先你如果沒上班,一直在家帶孩子,沒有生活來源,又要養孩子不現實,如果你有經濟能力,就不會來問怎麼辦了。所以孩子給男方,你去上班,可以給女兒一定的生活費,如果你沒有經濟能力又要女兒在身邊,孩子也受苦。

  • 3 # 患難與共2832

    協議上有就得給,如果協議上沒有那男方肯定是不會給的,只要一簽協議打了離婚印章就成定局,再強行去要男方是不會給的,他會說他沒法律義務去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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