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十方印記

    其實拐賣,拐騙搶奪小孩就應該這種重判,最少保底15年起,如果拐賣,拐騙和搶奪小孩超過兩次,那麼就可以判無期,而且還沒有減刑,只有這樣才可以杜絕這種事情發生。一個孩子的丟失甚至會導致一個家庭破裂,也會讓三個家庭感到痛苦,這種傷害甚至伴隨到終老。一個女人懷胎十月才生下一個孩子,經過多個歲月把孩子養到幾歲,突然間就這樣被別人拐騙,這種對人的傷害是相當大的,尤其是對孩子的父母、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孩子一旦被拐賣,是很難找到的。對孩子的父母的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尤其是對母親來說,畢竟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我們在很多新聞中可以看到,因為孩子被拐賣母親得精神病的並不在少數。但是在現有的刑法中,拐賣,拐騙和搶奪孩子的犯罪行為判刑較低,這也導致很多人有持無恐。所以對這類犯罪分子加大處罰才是當下要做的。

  • 2 # 阿鑫17178

    其實在我的心裡,應該判死刑。 被拐賣,拐騙,搶奪小孩的家庭要是永遠找不回來孩子不就等於孩子死了,永遠沒有這個孩子,這和謀殺有什麼區別,這是嚴重的犯罪,這是不該發生的。這不只是一個孩子沒有了,這還會使一個家庭崩潰的,一個家庭包括父母,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很多人的精神損失誰來補償,要是因為失去孩子有人再得了病,誰來給補償,再說補償能補償的了嗎?給錢?誰給?就算給了孩子就能回來了嗎?不要說我們說的是既然判刑就說明抓到了犯人,抓到犯人也許孩子能找到,但是還有抓不到的呢?要是我們能把刑法判為死刑不敢說沒有販賣小孩的了,最起碼能減少這樣的不幸,也會讓很多家庭幸福的生活。其實我感覺死刑都是輕的,要是人找不到,不只是等於孩子死了,還有很多人跟著受傷害,這比謀殺嚴重多了,因為謀殺死了的人最起碼知道死了,要是被拐賣了的不知道以後是死是活,在傷心中還抱有幻想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過去的。拐賣兒童的人不要再幹這種不是人的勾當了,不得到懲罰天理難容。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步槍的有託和無託錯誤分類是誰定義的?如何改變這個錯誤的認知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