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
3、欄杆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公共場所欄杆離地面0.1m高度範圍內不宜留空。
擴充套件資料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對門窗規定
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於維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2.0m;
3、公共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8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8m;
4、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9m;
5、當防火牆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執行。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6m。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應能承受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及其他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水平荷載。
2、當臨空高度在24.0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當臨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2m。
3、欄杆高度應從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當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時,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
4、公共場所欄杆離地面0.1m高度範圍內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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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對門窗規定
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於維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應低於2.0m;
3、公共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8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8m;
4、居住建築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淨高不得低於0.9m,否則應設定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於0.9m;
5、當防火牆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執行。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於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應低於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