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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行政訴訟法》中就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有權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被徵收的房屋如果除房主外,還有利害關係人,那麼這個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利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又能證明什麼呢?這能證明的可多了,比如最重要的承租人(即房租客)也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不能就以《補償條例》的規定就認為承租人沒有原告主體資格。

    即使房租客能作為原告進行訴訟,那又能拿到什麼補償呢:房租客既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那麼小編認為,在徵收時所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都是有權利去爭取的。這裡我給大家提供一個思路,供房租客參考。首先房租客可以與房東協商,把還在期限內的租金退還給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裝修房屋的話,那麼在房屋內的裝飾物也是可以找徵收方索要補償。另外,在找房子時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找徵收方進行爭取。如果爭取不成,千萬不要放棄,因為房租客還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可以把徵收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但是,我的這個思路,目前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所支援、反對。所以,因為徵收所導致的損失是否能得到補償,完全靠當地法院的判決。有的法院認為房租客可以得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要賠給房租客其損失。如果法院認為房租客得不到補償,那麼徵收方就不用賠給房租客損失。總之,得不得的到補償完全是靠自己爭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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