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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此前,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提出,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者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對於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要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閒置費或者收回。

    在《通知》中還要求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逐年減少“批而未供、閒置土地多和處置不力”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同時制定對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的相應任務和獎懲制度:對於兩項均完成的省份,國家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再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於任一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徵地批文時效的法律法規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的相關規定,“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批報工作的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同時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2 # 楊念平律師

    您好,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十四)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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