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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德哥勞動法線上

    第幾次合同到期?如是第一次合同到期,企業明確不予續簽或者降低原合同條件導致您不予續簽的,則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是第二次合同到期,則除上海外,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只能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您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終止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

  • 2 # 番馬舞西風

    本人雖然沒遇到過這種情況,但身邊也有朋友經歷過相關事情,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朋友首先查詢有關法律知識,並諮詢相關律師,只有在知法懂法的情況下才能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被企業所欺負,以下就是一點經驗分享。

    經濟補償金是否應該支付需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用人單位則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認定企業是否願意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願意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認定企業願意續簽時是否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和要求,如果低於則勞動者有權拒絕續簽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應在勞動者離職辦結工作時,支付給勞動者。

    順便說下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果未履行提前一個月告知的義務須另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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