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中,就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的關係作了如下解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係。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係或者行政管理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據此,可以說,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民法和經濟法的聯絡與區別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物件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物件的財產關係,實質上就是經濟關係;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的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非平等主體間)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非平等主體),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域性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
在中國《民法通則》的立法說明中,就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的關係作了如下解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係。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係或者行政管理關係,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據此,可以說,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民法和經濟法的聯絡與區別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絡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物件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範圍的經濟關係,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物件的財產關係,實質上就是經濟關係;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①具體的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非平等主體間)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為調整物件(非平等主體),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範疇。
②法律屬性不同
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域性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