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癒,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後,或者正處於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復發鑑定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稽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採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癒,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後,或者正處於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復發鑑定
1、工傷復發前鑑定為1-4級的不得終止合同,應當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工傷復發前鑑定為5-6級的保留用工關係,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傷殘津貼。但職工可以提出終止合同,並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復發前鑑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稽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鑑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