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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法學道

    按照現行的刑事證據標準來看,目擊證人不是最好的證據。我簡要談一下我的理由。什麼是證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具體來說,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等筆錄、視聽資料等。

    證據的屬性有哪些?

    刑事證據具有以下三個緊密聯絡的基本屬性;

    1客觀性。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任何主觀猜想、虛構、假設以及來源不清的道聽途說等非客觀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發生的,只要有行為的發生,就必然留下各種痕跡和印象並形成證據,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絡,對證明刑事案件的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一般來說,如果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緊密,則該證據的證明力較強,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較大。

    3合法性。合法性說明的是證據必須是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收集、運用證據的主體要合法,程式要合法,形式要合法等。我們實踐中制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證據的合法性原則在刑訴法中運用。

    我們透過以上分析證據的三個屬性,不難看出,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最好證據。證人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由於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證人對感知情況的反映往往與事實會發生一些偏差。按照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原則,視聽資料往往能成為最佳證據,因為視聽資料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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