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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汽車機械事故鑑定

    交法規定,車輛超員是必須處罰的。20%以內扣3分,罰200,20%以上扣6分罰200一500。此規定只對人數核定,並沒對是否是嬰兒或小孩有特殊要求。那麼,交警在執行時只按人頭為標準計算,不管是能否獨立行走還是抱在懷裡都必須算人數。

    對此,很多人有異議。但交警執行時也有差別。一般交警執法時會對超一個嬰兒的車輛會網開一面,未作處罰。但對於營運客車要求就嚴了。

    本公司一臺客車,核載30人,實載30人加2嬰兒。在浙江溫州被查。按我們想法,嬰兒抱在手上,也沒買票,應該不算超載。但交警認為,交法規定按人數計算,並沒有其它細則。最後罰200,扣3分。

    這個規定,很多人不能理解,但交警執法也會對此採取模糊態度。如果私家車5座載6人,交警可處罰,也可網開一面。但如果處罰,你也沒話說。必竟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別怪交警執法沒有人性化,只怪自己不懂法!

  • 2 # 征途78301625

    按照法律規定,我想除了在媽媽肚子裡沒有出生的,其他人都應該算乘員。所以超員就是超員了,不要找那麼多理由出來,如果大家都認為自己有理,那就是私理了。一個國家需要對事物有共同的認識,這樣行為才能統一,這是公理。有的人經常強調個人原因,把個人的個別情況凌駕於規矩之上,是很不合適的。如果小孩子不算人數,大家覺得超員了,交警處罰不人性化,那麼交警如果不按照法律執行,大家也去會覺得警察挺不錯的,認為做的很好。假如車輛出事故了,小孩受傷了怎麼辦?是不是又該說警察執法不嚴了?請問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誰算是車輛裡的正常乘員,把誰算到超員的那部分人裡面?這個時候恐怕沒人能分清楚了?那又該由誰來為超員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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