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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一個人合夥創業過,他出錢,我出技術,後來因為我覺得和他合不來就走了。一年後他來找我要投資的錢,我該不該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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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糊塗的Y先生

    不知道你們當時有沒有籤合同,如果簽了,這其中應該規定了,你技術佔股多少,是否需要出資佔股,還是由他幫你墊資佔股。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的話,那等於就沒有法律效力,你並不需要給他。

  • 2 # 拾一老師

    你這麼一說我就感覺合夥創業應該是和朋友一起搞的,而且做之前肯定是沒有經過認真的合同簽約。要不然還問出這樣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那麼多經濟糾紛。

    如果當時有籤合同,就按照合同上面的規定來履行,如果當時沒有籤合同,肯定有口頭上的約定,這個就得看彼此的誠信度了,不過既然散了還有了經濟糾紛,就肯定不是好聚好散,這個時候不遵守口頭約定,那就拿出相關的證據和證明去法院調解。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能好聚就好散,該是自己的就努力爭取!

  • 3 # 李合偉的國學思想

    看著題目就知道你把這公司正常運營行為,摻合了人情和情緒思維在裡面了,身份和關係只是社會一部分,在公司是附屬的存在,千萬不要摻和一起,沒有主次。股東離職的處理方法:

    1.按照正常離職程式:無論誰離職,董事長離職按照流程也是公司職員,完全按照公司職員辦理離職手續。

    2.交接事物:相對講合夥人事物多,按照交接程式交接清楚,也是為了企業大局發展。

    3.股權和責任劃定:對於股權和責任再次確立,擁有股權就必須負擔未來的虧損,不得有怨言,無論和法律還是公司制度都是按照原則進行。

    4.股權處理:股權無論留還是退,都需要當面談清楚,不要不好意思 ,顧及面子,談判是解決事情的最好方法。

    5.保密協議:合夥人自然掌握公司核心事情比較多,需要簽訂保密協議,感情放一邊,簽訂協議是流程。

    6.禁止協議:同樣禁止同業競聘是維護大局的必要手段。 總結:按照各種身份進行一次一個的程式處理就可以,在職合夥人可能具備多重身份,股東,技術,管理,核心知情人等等,按照流程一個一個取締或保留或簽訂協議的方式,處理所有身份和後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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