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報道的題目,龍溪新城業主投訴物管禁止業主車輛進入車庫(指的地下停車場)。這個某報刊的報道,總感覺有點錯怪了物業的意思,物業透過與業主籤的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服務,物業在小區沒有一草一本的產權,只是透過服務獲取報酬,物業沒有地下車庫的產權,更談不上租金多少,產權人租不租,租金多少,由產權人決定的,物業為了維持小區秩序一手託兩家,一頭是開發商,一頭是業主,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地庫,這是產權人開發商的決定,物業只是配合開發商儘快解決業主停車難的問題,但是這個報道標題指出投訴的物業,用這樣的言語說物業,真感到物業軟柿子被人捏的心情,長此以往,物業何以立足於社會。
文中說停車問題給業主帶來不便,真正給停車問題給業主帶來不便的,不是物業,是開發商。在業主入住前就應完備配套設施的手續和配套設施的施工及驗收,如果相關部門驗收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就不能交付使用,導致業主停車難的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而報道用業主投訴物管的說法,出自媒體,在誤導業主,增加了物業的工作難度。文中說到業主曾三次找相關部門反映但都無果,記者是不是要到相關部門採訪一下,為什麼會無結果呢,如果業主反映物業給業主造成停車不便的話,業主不理解,但物業沒有決定權,物業是執行者,是配合者,主管部門還是理解的,結果就是文中說的三次找相關部門反映但都無果的結局,物業與業主有矛盾,應本著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去處理。應為依靠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真實的反映矛盾的焦點,緣由。報道應立足了調解矛盾,化解矛盾,縮小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在小區要理解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係,利益。物業和全社會都應為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代言,促進小區的安定而有秩序。
這個報道的題目,龍溪新城業主投訴物管禁止業主車輛進入車庫(指的地下停車場)。這個某報刊的報道,總感覺有點錯怪了物業的意思,物業透過與業主籤的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服務,物業在小區沒有一草一本的產權,只是透過服務獲取報酬,物業沒有地下車庫的產權,更談不上租金多少,產權人租不租,租金多少,由產權人決定的,物業為了維持小區秩序一手託兩家,一頭是開發商,一頭是業主,禁止業主車輛進入地庫,這是產權人開發商的決定,物業只是配合開發商儘快解決業主停車難的問題,但是這個報道標題指出投訴的物業,用這樣的言語說物業,真感到物業軟柿子被人捏的心情,長此以往,物業何以立足於社會。
文中說停車問題給業主帶來不便,真正給停車問題給業主帶來不便的,不是物業,是開發商。在業主入住前就應完備配套設施的手續和配套設施的施工及驗收,如果相關部門驗收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就不能交付使用,導致業主停車難的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而報道用業主投訴物管的說法,出自媒體,在誤導業主,增加了物業的工作難度。文中說到業主曾三次找相關部門反映但都無果,記者是不是要到相關部門採訪一下,為什麼會無結果呢,如果業主反映物業給業主造成停車不便的話,業主不理解,但物業沒有決定權,物業是執行者,是配合者,主管部門還是理解的,結果就是文中說的三次找相關部門反映但都無果的結局,物業與業主有矛盾,應本著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去處理。應為依靠相關職能部門配合,真實的反映矛盾的焦點,緣由。報道應立足了調解矛盾,化解矛盾,縮小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在小區要理解業主和全體業主的關係,利益。物業和全社會都應為全體業主的利益,而代言,促進小區的安定而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