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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58994439906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暫行辦法解釋是:

    (一)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後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執行本辦法:

    1.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計程車官;

    2.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計程車官;

    3.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計程車官;

    4.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計程車官。

    (三)本辦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是指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表現、練兵備戰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區艱苦程度及相關身份等,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退役士兵得分總和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

    (四)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勳章、榮譽稱號獎勵的,不參加評分,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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