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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阮律的小生活

    可以變更抵押順序。

    根據《物權法》第194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簡單來說,抵押權也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既然是權利,作為權利自然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及侵犯第三人權益的情況進行自由處分。民事法律作為私法,私法自由便是其靈魂所在,因此,在法律沒有規定(指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都是可以自由處分的。

    就本題而言,抵押人對抵押權的處分包括:1、放棄抵押。2、協議變更抵押順位,這也可以看成是處於抵押權的先順位人對自己抵押權益的一種放棄。但值得提出的一點是,這種自由是有邊界的,就是不能侵犯到他人正當權利。具體到抵押權順位變更而言,假使存在三個抵押權人,第一順位的抵押權是30萬,第二順位的抵押權是50萬,第三順位的抵押權是100萬。現債務人財產僅有80萬。那麼第一順位人與第三順位人調換抵押順序時。第三位順位人最多取得相對對第二順位人30萬的優先權。否則就會使第二順位人的抵押權受損。3、部分放棄抵押權的份額。比如前述例子中,僅與第三順序人轉換15萬無或其他數額的抵押順位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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