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徐芬-109191

    既然給了……還簽字了,說明你之前是同意的!再要回來……不好吧!就等同於:人家送給你吃的,你都吃肚裡了……還能吐出來嗎?

    再說啦……就是要回來了……名聲也不好聽,人家會說:“這個人的品質就值這個房子的價格!”說話做事出爾反爾、朝令夕改!你覺得值嗎?

  • 2 # 姚華興

    要看給時的手續是否合理、合規、完備。本人簽字是代表個人意願,在社會里意願還要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約束、限定,儘管是私有財產,也不例外。個人簽字無關伩譽、名聲問題,小局要服從大局、部分要服從整體。反悔的事、木已成舟的事聽起來不好,但據實際情況,作出進一步完善,也是最隹,以免羅亂出現,後患無窮。謝謝你的邀請。

  • 3 # 迷糊人生515

    這個問題忒籠統了。

    1、期房搖號的“房票號”的放棄行為?

    2、新房:

    a、證件不齊全;

    b、證件齊全限售、限購範圍內(當時)

    3、小產權房?

    4、還是證件齊全的二手房?

    5、是否對方當時已經交清房款?

    情況不一樣,能不能要回來的結果也不同。所以不好回覆!

    無論是什麼情況,偶都覺得只要是合法合規並簽字把房子賣給了對方,再想要回來都是不厚道!

  • 4 # 娟子心屋

    那就要看你籤的是什麼了。如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並且是在你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狀況下簽字應該是要不回來了。如果只是隨便寫的一個字條,沒有法律效力,那應該就可以要回來。如果你讓給的這個人有良知,也會給你退回來。畢竟這是屬於別人的東西。自己又有什麼理由佔為己有,凡事不可強求,順其自然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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