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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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冠希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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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奧特曼好愛好愛小怪獸
首先,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你與異性網友發生性關係之前是否保留一定的證據,倘若沒有,然後又不給錢。那麼,你很有可能會被汙衊成強姦。
其次,如果您隨便給點兒錢,就算女方事後報警,那也頂多算一個嫖娼。在網路上認識的人,與之發生關係一定要注意,給錢!給錢!給錢!不論多少,哪怕是十元,你都要給。只要女方收下了,你就免了幾年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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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機使用者59210695366
這那是網友,分明就一妓,在國外到處都是上門予的野妓,就是在我們鄉下的四流街邊小旅館也有網購叫雞的。就是到了派出所雙方都得拘留,一個是賣淫的一個是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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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法江湖
首先需要更正下,目前沒有所謂的賣淫罪的說法,一般提供性服務的失足婦女最多也就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而已,尚不能構成刑事犯罪。
而且從提問者的題目來看,顯然事前雙方並沒有就性服務達成過某種財務上的交易,所以事後索要報酬的行為也不能成為賣淫的一種事後追認,因為根據實務來看一般賣淫是指事前雙方就性服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之後,女方提供性服務。而與本案存在根本區別。
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算!因為事先沒有約定要求給錢,不構成交易。事後問你要錢,這就跟大街上乞討的乞丐問你要錢一樣,你可給可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