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開庭,但起訴書會註明同案犯的狀態為“在逃”或者是“另案處理”,甚至對於一些不太重要的同案犯,因為在逃,起訴書就直接先把他“忽略”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尤其是電信網路詐騙案件,如果說必須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歸案才能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那估計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沒有辦法走正常的司法程式了,人多的案件這就是現實。有一些同案犯在案發前就跑到國外的,已經歸案的人司法程式必然就走在了前面,至於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等他們歸案後再另案處理了。
金律師近期辦理了一個保健品詐騙案件,公司最大的老闆就屬於在逃狀態,但並不會影響其他人的審判。但是這類案件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為同案犯在逃,而拔高其他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尤其是在主從犯的認定上,不能說因為主犯在逃,就把後面的從犯推到主犯的位置上,必須要拉出幾個人來充當主犯、承擔主犯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到底是主犯還是從犯,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認定。所以一個案件中如果主犯在逃,完全可能出現審判時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皆為從犯的情況。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很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都會有一個想法,等前面人的案件出了結果再對症下藥,可能也會考慮是否自首、如何自首的問題。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坐等或是隔岸觀火都是不理智的,但如何有效自首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
可以,只要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到案的嫌疑人觸犯法律。所以在逃的不影響審判。如果案件事實不清,需要同案在逃人員到案的,則不能開庭。
能開庭,但起訴書會註明同案犯的狀態為“在逃”或者是“另案處理”,甚至對於一些不太重要的同案犯,因為在逃,起訴書就直接先把他“忽略”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尤其是電信網路詐騙案件,如果說必須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歸案才能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那估計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沒有辦法走正常的司法程式了,人多的案件這就是現實。有一些同案犯在案發前就跑到國外的,已經歸案的人司法程式必然就走在了前面,至於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等他們歸案後再另案處理了。
金律師近期辦理了一個保健品詐騙案件,公司最大的老闆就屬於在逃狀態,但並不會影響其他人的審判。但是這類案件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為同案犯在逃,而拔高其他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尤其是在主從犯的認定上,不能說因為主犯在逃,就把後面的從犯推到主犯的位置上,必須要拉出幾個人來充當主犯、承擔主犯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到底是主犯還是從犯,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認定。所以一個案件中如果主犯在逃,完全可能出現審判時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皆為從犯的情況。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很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都會有一個想法,等前面人的案件出了結果再對症下藥,可能也會考慮是否自首、如何自首的問題。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坐等或是隔岸觀火都是不理智的,但如何有效自首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