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重,除另有規定外,係指供試品連續兩次乾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樣品1g)的重量。乾燥至恆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幹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恆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在每次乾燥後應立即取出放入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若熾灼應在高溫爐內降溫至300攝氏度左右時取出放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
精密度:稱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其精密度可根據有效數字位數來確定,如稱0.1g,係指0.06~0.14g, 稱2g,係指1.5~2.5g, 稱2.0g,係指1.95~2.05g.
稱定和精密稱定,稱定係指準確到所稱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稱定係指準確到所稱重量的千分之一。
量取和精密量取,量取係指可用量筒,取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精密量取係指量取體積的精密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對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恆重,除另有規定外,係指供試品連續兩次乾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的重量。乾燥至恆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幹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恆重的第二次稱重應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
恆重是指兩次稱量所得質量之差不得超過一定的允許誤差。《火電廠排水水質分析方法》(DL/T 938-2005)對恆重的定義:連續兩次烘乾或灼燒後的質量,其差值不超過0.0003g。
中文名
恆重
外文名
constant weight
定義
兩次稱量所得質量之差允許誤差。
性質
差小於0.3mg認為達到了恆重
恆重,除另有規定外,係指供試品連續兩次乾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樣品1g)的重量。乾燥至恆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幹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恆重的第二次稱重應在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在每次乾燥後應立即取出放入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若熾灼應在高溫爐內降溫至300攝氏度左右時取出放乾燥器中,待冷卻至室溫後稱量)
精密度:稱量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其精密度可根據有效數字位數來確定,如稱0.1g,係指0.06~0.14g, 稱2g,係指1.5~2.5g, 稱2.0g,係指1.95~2.05g.
稱定和精密稱定,稱定係指準確到所稱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稱定係指準確到所稱重量的千分之一。
量取和精密量取,量取係指可用量筒,取用量不得超過規定量的±10%;精密量取係指量取體積的精密度應符合國家標準對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恆重,除另有規定外,係指供試品連續兩次乾燥或熾灼後的重量差異在0.3mg以下的重量。乾燥至恆重的第二次及以後各次稱重均應在規定條件下繼續幹燥1小時後進行;熾灼至恆重的第二次稱重應繼續熾灼30分鐘後進行
恆重是指兩次稱量所得質量之差不得超過一定的允許誤差。《火電廠排水水質分析方法》(DL/T 938-2005)對恆重的定義:連續兩次烘乾或灼燒後的質量,其差值不超過0.0003g。
中文名
恆重
外文名
constant weight
定義
兩次稱量所得質量之差允許誤差。
性質
差小於0.3mg認為達到了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