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選了一個大開發商的樓盤,籤的各種資料甲方都是另一家房地產公司,當時以為是旗下的,然後網上查了一下這個樓盤開發商確實不是大開發商的,是籤的那個小開發商,也是樓盤的建築商,關鍵是也查不到兩家開發商什麼聯絡,這個是掛羊頭賣狗肉嗎?我該怎麼處理維權呢?
7
回覆列表
  • 1 # 河北保定商用淨水器

    這種問題買房前如果確實不知情可以起訴。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小開發商借大開發商口碑賣房子。

  • 2 # 涼夏暖冬鼕鼕

    你好,題主。這個問題不少人在購房時候都會遇到,而是對此都有不同的疑慮。我們消費者在購房過程中經常遇見買“甲”開發商的房子,籤合同時卻是“乙”開發商,這都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一:“甲”開發商和“乙”開發商屬於集團子公司聯絡。很多大型開發商佈局全國,而大大小小的專案,分別處在不同的省市地區,這時候稅務財務等都要單獨核算,開發商都會成立子開發公司。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屬於基本操作。往往這類子公司為了方便和體現母集團公司的聯絡,會帶有母集團的某個字眼。

    二:“甲”開發商收購或接盤“乙”開發商的專案。收購之後,儘管“乙”開發商為該專案的實際開發人,但“甲”開發商此時已經收購該專案,自然有權以自己的名號冠名該專案。因甲開發商名氣大,市場佔有率高,這樣能快速盤活整個專案。

    三:“甲”開發商參股“乙”開發商開發的某專案,因“甲”開發商名氣大,為了便於銷售,該專案以“甲”開發商字首冠名。

    四:“乙”開發商故意主動碰瓷“甲”開發商,以投效形式付出某些代價以“甲”開發商字首冠名,可參考其它行業的“掛靠”。

    五:“甲”“乙”雙方共同開發,關係相對平等,會“甲”“乙”開發商共同冠名,因所持比例,品牌影響力等因素,或“甲”在前,或“乙”在前。

    綜上所述,在我們實際買房過程中,消費者籤合同時大多都會發現合同方開發商並不是我們以為的“開發商”。如買恆大的房子,籤合同時不會直接是恆大。直接子公司,合作開發,還是掛“羊頭賣狗肉”很容易被魚目混珠,所以消費者要擦亮眼睛,認清事實。

  • 3 # 彭彭彭彭彭彭飛

    一般兩種情況,第一種,這個樓盤被大開發商收購,但是拍地的還是原來那家公司,錢還是要過原來的賬戶,第二種,這個小開發商是是大開發商為了在本地拿地,新成立的子公司,賬戶還是大開發商的賬戶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微整有什麼後遺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