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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努力生活的大聰

    第一,沒有施行“推恩令”的基礎條件。

    雖然同為削藩,但是由於朝代制度不同,明朝的藩王和漢朝的諸侯王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漢朝諸侯王的諸侯國相當於是一個國中之國。在其封地內,諸侯王對於政權、軍權、財權和任免權都是一手抓,擁有高度的自治權,而且封地內的土地也都是諸侯王自己的。而明朝藩王雖然也被封藩並擁有自己的藩地,但是這土地並不是藩王私有而是朝廷的。同樣明朝藩王手握兵權,但擁有的只是軍事指揮權,並不是所有權,其軍隊也是朝廷的。

    漢武帝“推恩令”的最終的根本目的是達到“分權”和“分地”,一步步分化來減小諸侯國的實力,相當於是“步步蠶食”的策略。而明朝藩王既沒有自己的領地,又沒有自己的軍權,所有都是朝廷自身的東西,根本無物可分。從這方面來看,建文帝壓根就沒有施行“推恩令”的基礎條件。

    第二,建文帝不具備施行“推恩令”的實力。

    從漢高祖分封七位異姓諸侯王,再到後來的劉氏宗親諸侯王,諸侯王制度雖然一直存在,但同時也一直是西漢中央政權強力打壓的物件,歷代西漢皇帝都將這些諸侯王視為最大的隱患。漢景帝時期爆發了著名的“七國之亂”,在誅殺晁錯後仍然沒有平息,隨即又進行了大規模的平亂,從而大大削弱了諸侯王的勢力,變相的加強穩固了中央統治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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