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家農村地大物博樹又多,因為最近颳大風下大雨,樹木倒了很多,死者很有生意頭腦,家裡開有跑馬場,由於最近下雨沒有生意,便找到五人合夥買樹掙點零花錢。
由於鋸樹時樹木忽然倒下,死者沒有跑掉,一根雞蛋粗細樹棍插入太陽穴致其當場不治死亡。
死者上有父母,下有妻兒,年齡30來歲,死者家屬要求五人賠償150萬元,後經多次中間人說和,五人拿出32萬元表示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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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使寶貝樂樂
六個人合夥買樹,其中一個不幸被倒下的樹當場壓死,誰之過?該不該賠錢?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題主描述的情況,其他五個人不應擔責,也不用賠錢。
1、買樹這個賺錢的點子是死者出的,不是其他的五個人生拖硬拽他去鋸樹的,鋸樹去賣是六個人共同商量同意去做的。
2、鋸樹是一件存在風險的事情,有一些可預見和一些不可預見的安全隱患,這六個人都是成年人,都是有行為能力的人,當危險來臨時應該有躲避和保護自己的能力,死者沒能躲開倒下的樹,是他運氣不好,不是其他五個人害他被樹壓的。
基於以上兩點,其他五個人不必為被樹壓死的同伴擔責任。
死者家屬索要賠償是不合理的。死者家屬要求其他五個人賠償150萬元是不合理的,是變相的訛人。雖然我們為死者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據以上分析他們不必為死者擔責任,所以就不存在賠償這一說。最後五人拿出的32萬元是出於同情,是對死者家屬的安慰。事實上,給這個錢的數量也是應該遵循自願的原則!在我們的社會里,出現了很多訛人的案例:一起聚餐,其中一個人因為喝多了死了、或者食物中毒死了,聚餐的其他人都要賠錢。一起去郊遊,有人在遊玩過程中出現事故,其他人都得賠錢……
這是不良的社會現象,出現傷亡是誰也不願意見到的,但不能用自己的遭遇來作為訛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