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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廣東開平某水上樂園,一名8歲男童不慎溺水,工作人員實施“倒掛"進行急救,但最終還是搶救無效死亡。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去看。
一是如果男童經醫療機構鑑定,屬於自身原因溺水時間過長,與“倒掛"無關,這名工作人員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二是男童的死亡與工作人員的“倒掛"搶救或因措施不利,方法不對,延誤了搶救時間而至男童死亡,就要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以我看,這種粗擼的搶救方法是絕對錯誤的,雖然能控出腔內的一部分積水,但對心臟復甦一點作用都不起,延誤搶救時機。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控一控腹腔內的積水,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然後在醫務人員到來之前進行心肺復甦搶救才對。
總之,希望更多的人能掌握起死回生的醫療常識一一心肺復甦術。
倒掛救溺水兒童致死,主要有過失與意外事故這兩種可能性,不能一定而論。
首先,從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上分析,其中,過失有兩種情況,其一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二屬於過於輕信自己的過失。因此,如果工作人員採取的救助措施有過失,存有一定的不當,因其過失行為而造成小孩死亡,那麼工作人員需要根據案情大小,承擔一定的刑責。
再者,如果工作人員採取的救助措施是正確、安全、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而溺水男童仍然死亡,(無其他醫院等外因),那麼該案件屬於意外事故,工作人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不用擔心會被判刑。
綜上所述,男童死亡,需要考慮本身體質、溺水時間、救助時間與醫院行為等,如果排除這些因素,那麼就需要考慮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有嚴重過失行為,那麼需要承擔刑責,如果行為正當合法,則屬於意外事故,那麼工作人員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