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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陽光律師說法

    一、什麼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的食品中新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產者和明知而銷售者構成此罪。例如豆粉中新增滑石粉,汽水中新增非食用色素,用"吊白塊"保鮮等行為均構成此罪。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新增多少,是否獲利,是否銷售,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均構成此罪。

    二、食品中新增國家禁止新增的食品新增劑構成該罪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和衛計委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分為23類,共2400多種,如果新增不再上述範圍內的新增劑生產食品,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我經辦的幾個案件為例,2014年下半年,8位粉條生產者因為在粉條中添加了明礬,被食藥局檢測出,認為8位生產者在粉條中新增國家禁止新增的明礬,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移交公安局,公安局審查後將7人取保,1人刑事拘留。2015年1月,國家衛計委公告1號公告,允許粉條中新增明礬,後7人被無罪釋放,1人因新增超過國家標準構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移送起訴。

    三、新增新增劑超標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

    如上文案例中的粉條生產者為例,國家允許的鋁的殘留量≤200mg/kg(幹樣品,以Al計),但其中一例鋁殘留量達300多,被以此罪移送起訴。

    四、食品中添加藥品行為肯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例如在近期在的保健品市場專項治理行動中,公安機關破獲的幾起重大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生產者在所謂的降糖、降壓、治療糖尿病保健品中添加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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