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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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和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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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淡淡的憂傷18101397
因為就和銀行一樣,霸王條款,國家可以出來給那些你們認為需要幫助的損失群體給予一定資金援助,你就當當他們是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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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情歌聲控
制定法律的人一般會照顧弱者的,所以,法律也是講道理的。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承擔責任一般是按照過錯原則,但也有無過錯責任,比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就是。再說,車輛是為人服務的,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得以人為本,人的生命是物價的,所以……
行人和非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即使行人全責也會存在所謂【人道主義補償】,這個規定極其不合理但不得不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項規定第3條第三款說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需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對於這條規定一個詞可以總結:殺富濟貧。
從法律上來說是誰的過錯就應該由誰承當,不能因為肇事人沒有汽車、受害人有汽車看似經濟條件好一些就要承載責任,這點是非常不合理的。
不過具體事故也區別對待,10%的無責賠償是由交強險的保額進行賠付,但交強險在無責情況下最高的賠償標準是11000元,如果是多人傷亡的事故產生的費用即使是10%也會遠遠超過1.1萬元,超出的費用於情於理都不應該再由受害人承擔。事實事故處理如果受害人本身經濟條件一般,或者肇事方有無理要求是可以拒絕補償的。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在事故定責階段如果沒有責任一定不能認責,如果中間的協調人可以引導機動車方以保險賠付,這種行為首先可以起訴協調人,因為這種行為是在引導機動車方進行騙保行為,金額超過一定額定可以定性金融詐騙,所以在定責方面是不能讓步的。
至於10%無責賠付能接受的話以交強險賠償,超出部分無條件拒絕否則走法律程式吧。這種所謂的人道主義補償本身就是建立在對機動車駕駛員不人道的基礎上,無責賠償應該由路面管理單位或者紅會承擔,普通人沒有義務為別人的錯誤買單,不需要這麼高的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