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股權觀察室
-
2 # 會飛的魚177278438
結婚戒指一般是指男方基於結婚的目的而贈與女方的個人物品:
他們己經登記完婚, 就是己經實現了贈與的結果:已經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了:
所以:既便離婚時,戒指不是共同財產:是不能被平分的:
結婚戒指一般是指男方基於結婚的目的而贈與女方的個人物品:
他們己經登記完婚, 就是己經實現了贈與的結果:已經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了:
所以:既便離婚時,戒指不是共同財產:是不能被平分的:
案例事件
小羅和小唐是大學同學。他們很早就確定了戀愛關係,一直談戀愛至大學畢業。在同學們的印象中,他們都是 出入成雙,感情非常穩定。
果然,畢業後兩人就順理成章打算著步入婚姻的殿堂。兩人先是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婚禮酒席打算後續操辦。
在婚禮的當天,作為丈夫的小羅,買了一枚價值三萬元的鑽戒,作為結婚戒指。當他把鑽戒給妻子小唐戴上時,小唐既感到驚喜,又感到幸福。
然而好景不長,結婚後的兩人,經常為了小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小唐也搬出去居住。最終,小羅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在訴訟中,對當初小羅送給小唐的鑽戒,因為價值較大,雙方起了爭議。小唐認為,這是小羅在婚禮當天贈與自己的,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小羅認為,鑽戒是在雙方結婚登記後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那麼對於該鑽戒的歸屬,該怎麼分呢?
律師說法關於小羅的想法,依據的是婚姻法上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婚姻法上,對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小羅於是便認為,因為雙方是先登記後辦婚禮,鑽戒是在登記後取得,鑽戒就應該按共同財產分割。
但是婚姻法同時也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一方的財產。鑽戒在結婚後僅歸小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小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小唐個人所有。
不過,如果小羅贈與鑽戒的行為,是在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那麼這個鑽戒的性質就有所區別,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彩禮而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