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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幼兒全面發展的原則(1)正確的價值觀。樹立正確的評價觀,對評價要有正確、完整的認識,充分發揮評價的鑑定功能、診斷功能、改進功能、激勵功能和導向功能,評價不僅僅是為了甄別、檢查兒童學習和發展狀況,同時也是為了提供真實的資訊,使教師、家長了解孩子語言發展的現狀,以便實施針對性的策略,提高學習效率,促進學前兒童語言的發展。

    (2)客觀公正的原則。首先要制定或者參照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確定評價方案,事先儘量考慮周全,減少誤差;其次評價過程必須規範,要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客觀公正,而不能主觀武斷、摻雜個人的感情或情緒因素,妄加評論和指責。如果評價者不能客觀公正地對待評價物件,則會產生不良的後果,使評價活動失去其真正的意義。

    (3)參照性原則。參照性原則是指制定的評價標準要有依據。幼兒園語言教育活動評價

    標準的制定,首先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性質的檔案,這是確定語言教育活動評價標準的根本依據;其次要依據幼兒語言發展的基本規律,根據兒童在每個年齡段應有的水平作出恰當的規定,不可任意提高或降低標準;再次要依據語言教育活動的目標,目標不但是教育活動組織和實施的指南,也是教育活動評價的指南和參照的依據。在評價過程中,那種脫離目標另定標準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4)連續全面性的原則。教育實踐是一個不斷的運動、全面地發展的過程。教育評價必須要連續不斷地對語言教育活動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各個構成要素進行全面的評價。這就要求評價者既要對學前兒童的語言發展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也要對教師的教學活動進行評價;既要對語言教學的目標進行評價,又要對活動的內容、方法進行評價;既要對教學具的運用進行評價,又要對師幼互動進行評價等。同時評價的方法和工具還應有連續性,對評價的資料要進行妥善的儲存,這樣才能保證評價的連續全面,反映出學前兒童語言動態發展的軌跡。另外還應關注評價個體的差異性、評價主體的互動性、評價內容的多元化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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