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點說,當然不會一定勝訴。理由闡述如下:
從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角度來說,刑訴法有其獨立的價值,而這種價值表現在對刑法即實體法具有阻礙或影響刑罰實現的功能。實體和程式並重的觀念從刑訴法的法條描述上也是能夠很好的佐證這觀點的,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一再強調,如果偵查機關透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刑訊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到達難以忍受的程度所作的供述應當依法排除,也就是說,即使刑法上這個人確實是有罪的,但如果偵查機關所偵查階段所使用的方法不對,即程式上出現問題到達了刑訴法規定的標準,也是要排除的,當然,排除證據不能必然導致敗訴的結果,但也間接的回答了問題所提到的是否勝訴的問題!以上僅僅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而已,類似的阻礙或影響刑罰實現的不枚勝舉,例如,有關證人證言、電子資料、鑑定意見等只要不符合刑訴法的要求也是直接排除的。
有時候因為程式問題,例如違反刑訴法第15條規定,甚至就不可能到審判階段就會被撤案或者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形式結案。
因此,實體合法不能代表結果合法,更不能僅以實體法來作出勝訴的論斷,否則刑訴法的制定又有什麼意義和價值呢?
從現在所謂主流法家心目中,實體遠無程式重要,形式肯定高於實質!
從邏輯上,早己把充分條件當成了必要條件!
簡單點說,當然不會一定勝訴。理由闡述如下:
從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角度來說,刑訴法有其獨立的價值,而這種價值表現在對刑法即實體法具有阻礙或影響刑罰實現的功能。實體和程式並重的觀念從刑訴法的法條描述上也是能夠很好的佐證這觀點的,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一再強調,如果偵查機關透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刑訊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到達難以忍受的程度所作的供述應當依法排除,也就是說,即使刑法上這個人確實是有罪的,但如果偵查機關所偵查階段所使用的方法不對,即程式上出現問題到達了刑訴法規定的標準,也是要排除的,當然,排除證據不能必然導致敗訴的結果,但也間接的回答了問題所提到的是否勝訴的問題!以上僅僅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而已,類似的阻礙或影響刑罰實現的不枚勝舉,例如,有關證人證言、電子資料、鑑定意見等只要不符合刑訴法的要求也是直接排除的。
有時候因為程式問題,例如違反刑訴法第15條規定,甚至就不可能到審判階段就會被撤案或者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形式結案。
因此,實體合法不能代表結果合法,更不能僅以實體法來作出勝訴的論斷,否則刑訴法的制定又有什麼意義和價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