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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談科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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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西晚報
在唐朝時,當時的國都長安,是古代同時期的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過百萬,如果發生交通堵塞、車輛滯留、行人擁擠等情況,極有可能釀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所以唐政府下大力氣管理交通。唐交通法規定,在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駕馬或者駕馬車的,肇事者將受到處罰,用竹板或者荊條打50次脊背。聽著心裡就怕怕的,皮開肉綻,那份罪可是煎熬,誰敢以身試法。後來,唐太宗改為用竹板打屁股。這些嚴格的交通法規保證了道路安全,使得唐初商客“遠道數千裡反不持寸刃”,杜甫曾說“憶昔開元全盛日,九州道路無豺狼”。
《唐律》還有“保辜”條款:“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保辜是唐代的一個法律用語,意思是在傷害案件中,傷者傷勢尚未確定時,先保留犯罪人的罪名,讓其先為受害人籌錢醫治,然後在一定期限之後,再來量刑處理。 當時,一個叫康失芬的僱工駕駛牛車把城裡的土坯搬到城外。可由於疲勞駕駛,他的牛車把兩個玩耍的孩子軋傷了,其中一個傷勢嚴重,腰部以下的骨頭全部粉碎,性命難保;另一個腰骨損折。康失芬的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後會被判什麼刑,要根據這五十日之內兩個受傷孩子的病情判斷。只要有一個人死亡,他就會被判流放三千里,因為其行車傷人,罪行比鬥毆輕一個等級,鬥毆殺人是死刑,減少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
當然,交通事故根據性質區分,也有量化處理。比如,因為公函傳遞、朝廷指令釋出、有病求醫等在人群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於處理。假設因此構成人員傷亡的,交罰款贖罪。
這個腦洞夠大,我喜歡。
古代的交通工具只不過是轎子,馬車,牛車,驢車,以及騎馬,騎驢,騎牛,獨輪車,或者乘坐木船吧。
比如皇帝從故宮去頤和園還要在萬壽寺住一晚上呢。最快的也許只有是800里加急啦。
當然這個速度也快不到哪裡去啊,應該不存在超速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