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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單位將工資待遇分成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固定工資即為基本工資部分,浮動部分包括績效考核工資,月獎金等,這個是合法的,至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首先要看你跟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沒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無約定,是需要按員工稅前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稅前工資就是包括員工的所有收入。
首先,單位將工資待遇分成固定部分和浮動部分,固定工資即為基本工資部分,浮動部分包括績效考核工資,月獎金等,這個是合法的,至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首先要看你跟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沒明確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如果無約定,是需要按員工稅前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稅前工資就是包括員工的所有收入。
首先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不違法的!
在職場,有一種套路叫做變相壓低工資,題主的問題,在很多企業,都是存在的,這型別的企業,主要是為了規避勞動法加班雙倍呀,1.5倍的要求,又不想多為員工支出加班費,所以很多HR就想出了這個工資體系,壓低基本工資,其餘全部算福利,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加班或是節假日,就可以少支付工資,弄清楚是否違法,我們先從最低標準說起
固定工資2100,但總收入6000多,遠遠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在2019年底,傷害最低工資標準為2420元,也就是說員工透過勞動,在不加班的情況下,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必須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低於,就是違法的,而從題主工資條上看,最終的一個收入,達到6000多元,這個標準,是遠遠高出最低標準的,所以不違法
企業這樣做的原因之所以企業會這樣做,將基本工資壓低,其餘工資,全部當成福利一樣的去執行,主要有幾個原因
加班的時候,福利不參與折算,那麼久相當於無形中壓低了加班工資
因為基本工資低,可以完全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方式進行工資結算
即使有人有爭議,去勞動局起訴,企業也不會有太多的責任
綜上,壓低工資,增加福利部分,是很多公司常用的手段,一般在規則建立初期,公司就已經考慮了勞動法,所以大部分是不違法的